嫂嫂的亲戚10年前帮她申请了亲属移民,但没有帮我哥和我侄子同时申请, 现在我哥哥和我侄子(16岁)也想移民。请问可以在我嫂嫂原来的申请上加他们吗?
-Yes. The whole members can apply for the immigrant visa together when the priority date is current, but the kid's CSPA age must be less than 21 at that time.
Note: the child'CSPA age = the child's actual age when the I-130 prioirity date is current - the I-130 pending days
The I-130 pending days = The I-130 approval date - the I-130 filing date (find these two dates from the I-130 Approval Notice).
可以加的话会不会影响我嫂嫂的排期?
-No.
我哥和我侄子的排期是从现在开始还是10年前开始?
-Same as your sister in law.
另外帮亲属移民是不是收入越高越容易?
-It is helpful.
谢谢!
EB-1 类的申请资格和如何申请
有 杰出才能 的外籍人士 , 指的是那些 在科学 , 艺术 , 教育 , 商业 , 或体育专业中 , 得到国家或国际上的持续的好评 , 并且其成果在该领域得到广泛的书面上的肯定 的人 .
这些人必须是那些被认为是 “ 极少数在该领域达到顶级水平的人 ” 这类人之一 . 比如 : 如果你获得过某些国际公认的奖项 , 如诺贝尔奖 , 那你肯定就是合格的 .
果你获得过其它的奖项当然也可以 , 如果你能证明这些奖是和诺贝尔奖是同等级别的 .
因为只有极少数人获得过这类奖 , 还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来证明你是具备 EB-1 的申请资格的 , 也就是 , 在下面列出的 10 项证据里 , 你至少要符合 3 条 , 那你也被认为是合格 . 当然 , 如果下面的 10 项还不符合你的个人情况 , 你也可以提供其它 “ 有可比性的证据 ” 来证明 .
1. 获得过国家或国际颁发的稍低级别的优秀奖 ;
2. 只要加入了 , 就意味着该会员在该领域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的会员资格 ;
3. 曾经被专业刊物 , 或主要商业刊物 , 或主要媒体报道过的 ;
4. 有证据显示 , 你曾经审评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工作 ;
5. 有证据显示 , 你在自己本来从事的科学 , 学术 , 艺术 , 体育 , 或商业相关的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
6. 有证据显示 , 你曾在专业刊物 , 或主要商业刊物 , 或主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的 ;
7. 有证据显示 , 你的作品曾经在艺术展览或展出中被展示的 ;
8. 在著名组织中表现了卓越的领导能力或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
9. 有证据显示 , 你指导本领域的高薪工作人员或涉及其他领域的极高薪工作者 ;
10. 有证据显示 , 你的艺术 ( 作品 ) 的商业成就 .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应该是在某一特殊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杰出学术成就的 . 另外 , 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必须在该学术领域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 3 年 , 而且在进入美国时就在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并且现在依然从事教学或可比的研究职位 . 如果您的雇主是那些除了大学或教育机构之外的私营企业 , 那么 , 这个私营雇主所属的部门 , 或研究所 , 必须至少雇佣有 3 名全职从事研究活动的雇员 , 并且已经在学术领域取得记录在案的成就 .
证明该教授或研究人员在学术领域被公认是杰出的的证据 , 必须有下面提到的 6 项文件中的至少 2 项 :
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过主要重大成果奖励或优秀奖励 ;
要求会员必须展示其杰出成就的协会的会员身份 ;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的 , 由其他人撰写的关于你在学术领域工作的报道 ;
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参与过对其他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工作的审评 ;
在自己从事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作出贡献 ;
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著作 , 书籍 , 或文章 ( 国际流通的学术论文 ).
一些迁入美国的外国公司的总裁或经理也可能是合格的 . 跨国公司的总裁或经理 , 如果已经美国之外受聘于公司至少 3 年 , 该公司或企业至少已经提出申请 1 年以上 , 而且你准备进入美国为该公司或组织继续服务 , 你 可以被认为是具备优先工作者身份资格的 . 这种雇佣必须是在美国之外 , 从事行政或管理职能 , 为同一个雇主 , 或是同一雇主的不同分枝机构 , 或子公司工作 .
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商业行为至少 1 年的美国雇主 . 这个雇主应该是一个在 ( 美国 ) 国外雇佣外籍人士的公司 , 企业 , 或其他法律主体 , 或者是同一公司的分枝机构 , 或子公司 .
关于 EB-1 类的术语定义 , 请参阅 8 CFR § 204.5.
申请过程
移民局的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是必须的 . 所有的 I-140 申请 , 必须递交到移民局的管辖权的地区服务中心 . 是否有管辖权 , 由将要从事工作的地点决定 . 申请必须包括那些要求的书面证据 , 而且 , 按照服务中心的具体递交指导去做 . EB-1 类申请不需要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虽然具有杰出才能的 EB-1 类工作者可以自己提出申请 , 但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 和跨国公司的总裁和经理的申请 , 必须有雇主提交 .
想要表格 , 可以打 1-800-870-3676, 或者通过信件邮寄索取 . 想要得到申请费信息 , 请参阅移民局的申请费 , 申请费用豁免 , 和移民局的费用豁免备忘录 .
EB-2 的申请资格以及如何申请
EB-2 类包括: 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位的职业外籍人士, 和那些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因为具有特殊才能而有可能对美国在经济, 文化, 或教育利益及繁荣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
1. 对于拥有高等学位的职业外籍人士,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 即可递交申请: 所从事的工作要求高等学位(大学学士以上, 不含大学学士学位), 而且该外籍人士拥有高等学位.
申请必须包括证明性文件, 如:
- 证明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国外同等学位的官方学位证明, 或者
- 证明该外籍人士拥有美国的学士学位或国外同等学位的官方学位证明, 并且有一封前任或现任雇主的证明信, 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取得学士学位后, 继续在本专业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
2. 在美国健康和公共服务部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所规定的缺乏医疗服务人员的地区行医的有行医资格的外国人, 也符合EB-2类的要求.
3. 对于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领域因为具有特殊才能外籍人士这一类, 需要提供以下列出的证明中的至少3项:
3.1 一个由学院, 大学, 学校, 或其它研究院所颁发的能证明该外籍人士在其特殊才能的领域拥有学位的证书, 学位证明, 证书, 或其它类似证明.
3.2 能证明在该领域有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的书信文件.
3.3 在该领域有特殊的执业执照, 或证书.
3.4 有证据显示, 该外籍人士的工资报酬, 足以证明其有特殊才能.
3.5 职业协会的会员身份.
3.6 在本所做出的成就和巨大贡献被同行业, 政府单位, 专业机构, 或商业组织所认可.
3.7如果以上的标准不适合申请人的行业, 其它可比的证据也可以被接受.
申请程序:
移民局FORM I-140,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 是必须的.
雇主必须把移民局的I-140表格递交到有审批权限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 (USCIS Regional service center). “有审批权限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由申请人将从事工作所在地决定.
通常, 要申请申请EB-2类, 必须要事先获得劳工部批准给个人的劳工纸 (labor certification), FORM ETA-750.
如果你是在科学, 艺术, 或商业,多或少具有特殊才能的工作者, 你可以申请对"必须有工作合同 (job offer)"这一要求的豁免. 这个豁免应该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 你必须提交劳工部的表格FORM ETA-750B.
你可以打电话 1-800-870-3676索取表格, 也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索取. 想要得到有关申请费信息, 请参阅移民局的申请费, 申请费用豁免, 和移民局的费用豁免备忘录.